连云港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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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立市”战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1〕8号)和省人才办《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连云港市第五期“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我市“加快沿海崛起,实现新的跨越”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从2013年起,选拔50名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2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000名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通过培养,到2017年,第一层次的50名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成长为省内知名的高级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国内知名的高级专家、成长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负责人;第二层次的2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全市学术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5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的1000名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在相关学科、相关行业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和业绩,做出一定贡献,成长为市内知名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其中20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市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市各类组织(含驻连部省属单位)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注重选拔在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优先选拔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同行所公认,近五年来,具有专著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五年来,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项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近五年来,主持并完成国家、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为同行所公认,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创新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造诣高深、成就突出,是我市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者,在省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社会影响力较大。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较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近五年来,具有专著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相关文章。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近五年来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近五年来,在主持并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应用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厅)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市级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人选:

1、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近五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五年来,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近五年来,获得市(厅)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对我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中青年人才。

6、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第一、二层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市第五期“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为每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二层次的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和市协管的国家部省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牵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区)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县(区)委组织部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组织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进修。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着重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利用各种人才培养资源,加大培养力度,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培训进修、学术访问。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资助。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以10万元为平均数,市人才办择优给予8-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以5万元为平均数,市人才办择优给予3-8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以3万元为平均数,市人才办择优给予2-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市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参加国际国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

第二十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培养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培养合力。培养对象在申报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基地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创新创业。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二条 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补贴300元,由市财政负担;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00元,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50元,均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给予表彰奖励。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和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重大奖项和国家发明专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科技局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管理期内,市、各县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培养对象。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制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培养对象信息管理库,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七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各级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二十八条 培养对象要珍惜荣誉,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多出成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培养对象在市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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