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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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业绩卓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国家级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均为前三名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推动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大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解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参与设计省级社科规划(或软科学)课题,或主持设计市(厅)级社科规划(或软科学)课题1项以上;

(三)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和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3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公开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

3.承担并完成省级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公开出版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须为主要作者之一,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的译著1部(汉字1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所采用3篇(份)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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