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县处级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展示】徐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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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现实意义

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在“新常态”的形势下,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改革持续深化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格局的形成,一些原有的深层次矛盾也正在逐渐显露,原有的自发、零散、轻微矛盾纠纷若不能得以及时化解,将有可能转化成自觉、有组织、严重的群体性对抗,并随其烈度和强度的累积增强而会酿成更大范围、更激烈的对抗冲突。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各类矛盾纠纷已呈现出类型多样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的新特征。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化解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就需要建立起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之能及时、快捷、公正、妥善地加以解决。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相对于以往单一性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其作用是在解决矛盾纠纷时不完全依赖某种单一的形式程序,而是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通过各种程序体系和运作系统实现功能互补,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化解力量。就现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而言,除以法院判决、调解为主的诉讼方式外,还包括了以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青少年犯罪矫治机制及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信访程序等在内的诉讼之外的解决方式,它们共同组成了当今比较普遍实行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社会的矛盾纠纷涉及利益主体多、原因较为复杂、社会影响性也大,原来仅靠司法部门用法律手段进行化解的方式就会诉讼耗时长,重复诉讼率高,还易于引发上访、重复访案件,这不仅可能会加剧双方积怨,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而强制执行又容易诱发刑事案件、推动双方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根据当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采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性解决,有利于营造社会的和谐环境,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原四川省委书记、现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的刘奇葆同志曾撰文对此概括为: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既充分发挥了各类调解组织的独特优势,又有效弥补了各类调解组织的自身局限,改变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弹各调、各吹各号”的状况,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合力,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

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为节约司法资源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规范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让矛盾纠纷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身利益选择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因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运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赋予了当事人在矛盾纠纷解决时的选择权,因而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由于这种机制本身是一种选择性机制,并非法律的前置程序,所以也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使其诉讼活动更为便捷化。

因此,建立以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联动、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社会各方参与、广大群众受益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有可能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纠纷,有裨益于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不利因素,更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把人心凝聚到保稳定、谋发展、促和谐、干事业上来。

连云港市在实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

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夯实稳定根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工作定位上,新机制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社会治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工程,是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实践行动。在现实需要上,新机制建设是学习借鉴“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在建设方向上,新机制建设是“抓好调解队伍、规范机构设置、再造工作流程、提升调处质效”,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制度顺应形势需要不断丰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理念设计上,新机制建设是“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齐抓共管”,真正促进和实现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主体多元、工作融合”的创新之举。

连云港市实施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基本做法是:

(一)精心谋划,组织有力。一是注重顶层设计。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办公会专题研究新机制建设,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在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单位选准样板,实地调研,派驻建设,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点评调度,增强了新机制建设的科学性。二是健全领导体系。市、区成立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将压力传递到各地各部门,有力提升了抓工作的力度。综治、司法、公安等条线部门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明查暗访。三是严抓督导指导。坚持实施“源头管理、阶段指导、全程督查、定期评议”,先后召开调度会、推进会50余场,领导带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和督导检查70余次,发现并整改问题40余个。

(二)建强队伍,夯实保障。一是落实经费保障。市级综治、公安、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多方筹集资金230万元,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公安、法院、检察、信访、司法等进驻部门累计投入资金400余万元,做好派驻调处室基础设施建设,有力保障调处室的日常运转。二是做强派驻调处室。按照场所、外观、设备、制度、台账“五统一”的要求,建成96个派驻多元融合调处室,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三是优选专职调解员。招录、遴选了196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为期两周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保证了调解员的素质。

(三)健全体系,规范流程。一是在运行模式上,将县(区)、乡镇(街道)矛调中心真正打造成为党委、政府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调处指挥中心,各个县(区)和88个乡镇(街道)全部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矛调中心,使新机制建设有了“领头羊”。二是在运行规范上,设计出台“公调、诉调、检调、访调”等四项对接机制的规范文件,为新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在问题解决上,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共同会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指导性意见,用创新的办法解决现实难题,共研究出台指导性方案、意见8个。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是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是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以冲突双方更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目标和重要使命。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些组维护社会治安。”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对调节作了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及时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也将协商调解作为大多数社会矛盾解决办法。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90%以上的民事纠纷都是通过当事人和解、仲裁、民间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只有极少量案件才由法院判决结案。注重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不仅不阻碍法治发展,而且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重要趋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将调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机会结合起来,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有助于在全社会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大调解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原有单一的靠司法部门用法律手段难以解决,而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将有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通过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调解民间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更重要的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能主动预防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最终激化。这是因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到了“情、理、法”的各个层面,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由于给予当事人在矛盾纠纷解决上的各项选择权,也体现了对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尊重。

2014年以来,连云港市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社会和谐,深入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以赣榆、海州和公安条线为试点先行,创新开展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就地、就近、依法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上取了得一定的成效,推出了一批特色亮点,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先后4次召开会议,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连政法[2014]3号文),提出了加快建设以专业化调解室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为手段,以“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四项对接为先导,以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保障,多元融合、无缝衔接的新型调处机制。

这既是一项创新举措,又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序时推进到位必须严格落实责任,推动齐抓共管。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的组织优势,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政策、保障层面解决和落实重点事项。二是充分发挥自上而下政令畅通的体制优势,严格落实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制,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基础优势,组织动员人民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财物流动加剧,征地拆迁、旧城改造、交通城建等城市发展变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衍生出更多的矛盾纠纷。据统计,近年来,全市矛盾纠纷总量始终维持在年均4万起的高位运行,调解工作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容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越是矛盾突出,越是问题复杂,越需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而要做好当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2014年,全市政法综治工作的“一号工程”,积极“破题”,试点先行,强势推进。“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是一个新话题,我们是在老办法中摸索新思路,解决‘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问题,重点在‘多元’与‘融合’上做文章,突出整合资源要素,强化工作衔接,努力尝试走出一条矛盾纠纷分类调处、依法调处、源头化解的新路来。”任何创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驻赣榆区青口派出所多元融合调解室就经历了一个从门庭冷落到群众主动上门的变化过程。青口派出所副所长邵立琨告诉记者:“刚开始不仅群众不肯来,就是所里的民警也不愿交案子,怕弄不好做成‘夹生饭’。现在每月接警近900起,其中30%左右都适合调解处理,大大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数据无声,却是最佳注脚。新机制运行以来,共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956件,成功调处2899件,调处成功率达98%;99%的矛盾纠纷在乡镇、县区层面得到有效解决,全市矛盾纠纷类警情同比下降11.7%,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7%,全市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去省进京上访率居全省最低水平。

目前,连云港市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主要做法是:多元融合,变“单打一”为“齐上阵”;整合各方力量资源,让群众有地方说理;配强调解人员队伍,让专业人士评理;全面把握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等多重环节;畅通信息入口;前移调处关口;实行“精确分流”;合力化解矛盾;上下同心 政府牵头社会协同。

在实行“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时,党委、政府也不是当“婆婆”大包大揽,而是努力探索“政府搭台、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新路子,邀请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花钱买服务”。为确保新机制顺利运行,市县(区)共筹集专项基金600万元,主要用于调解员工资和“以奖代补”的支出,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为新机制的建设、运行于完善提供了有力财力保障。

赣榆区交警大队多元融合调解室专职调解员胡琚,曾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对矛盾纠纷调解有经验,对服务群众有热情。她说:“真心实意为调解对象服务,看着他们从怒目而视到握手言和,我感到很欣慰;政府对我们的保障也很到位,除了基本工资,每次调解成功都根据调解程度的难易给予不等的奖励。”

“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包治百病,关键是要立足服务群众,勇于创新,勇于探索,紧紧依靠基层组织、依靠群众,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从源头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新机制的进一步推广与完善,王加培(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充满信心。

二、新形势下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表现、特点及发展前瞻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现今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显著地提高,但由于还没有达到“均富”的水平,就很容易出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均贫富”心理,甚至造成心理失衡,而由心理失衡就可能引发行为失控,从而易于产生“仇官”“仇富”的群体心态,此前媒体披露的相关事件已给出了深刻的警示。

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得矛盾纠纷日益剧增。当下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正日益凸显,从而极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相关制度未能有效确立,就会造成混乱与无序,导致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矛盾纠纷,诸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权、企业职工下岗、劳资、消费、医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三是由于市场机制的发展还不完全成熟,新旧体制之间也常会出现摩擦。比如,社会信用系统的不够完善市场秩序就难以得到遵守,诚信缺失和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也就应运而生,于是受利益驱动就可能引发各种各样矛盾纠纷,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也就因此逐渐增加。

四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原有的农村社会也产生了巨大冲击。随着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后的自愿组织生长,农民也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快速流动。但他们却很多人没有能力完全融入到城市当中,因此其部分权利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有时就会诉诸暴力自救手段解决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和新的发展时期,市、县、乡域范围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房产买卖、殡葬管理等方面;

二是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

三是涉及农村经济政策、经营、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

四是涉及有关山林权属争议、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两违”处理等方面;

五是涉及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等方面;

六是涉及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与赔偿等方面;

七是涉及交通运输、公路收费、桥梁建设与管理等方面;

八是涉及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经济合同、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

九是涉及医疗事故、意外伤亡等的赔偿方面;

十是涉及计划生育方面;

十一是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

十二是涉及企业军转干部、乡村民办教师群体等利益诉求方面;

十三是涉及家庭邻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及可能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

十四是涉法涉诉纠纷方面;

十五是涉及非法集资纠纷方面。

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因为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非法集资、拖欠工资、涉法涉诉、医疗事故、意外死亡、涉军与计划生育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特别突出。这些矛盾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高,而且大都呈群体规模,解决难度大,也易于引起社会关注。

引发上述各种矛盾纠纷的有思想、经济、社会、法律、心理等各方面因素。而随着社会转型期一些腐朽思想,如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切向“钱”看等意识的不断侵袭,加之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就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刺激和鼓动。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也容易造成心理失衡,而当不平等得不到调整又得不到帮助时就容易产生出矛盾纠纷来,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发生。孙立平就曾指出:“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由于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由利益关系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明显增加。可以说,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变革,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也都在发生着很大变化,各种群体、各个阶层的权利和利益被不断唤醒与强化,而在有限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当一些群体、阶层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满足时就势必发生利益冲突。而在社会转型期,也必然会伴随新旧思想文化和体制的碰撞,社会利益和个体价值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取向与个体价值需求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因此在利益结构发生变动时也会导致部分群体心理失衡,易于引发矛盾纠纷的产生。

当下社会矛盾纠纷所呈现出的特点:

一是矛盾纠纷的客体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异致使当今矛盾纠纷复杂化,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为如今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复杂状态。随着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尤其导致了县域矛盾纠纷的增多,并且主体也正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已由过去仅限于群众之间,发展为群众之间、群众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是当今矛盾纠纷的类型正在多样化。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信息化和基层民主化,在这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不同群体的自身利益,因而就有可能引发出矛盾纠纷来。正因如此,在家庭、婚姻、抚养、赡养等传统类型外又出现了因土地承包、征地赔偿、企业改制、劳动用工、非法集资、征地拆迁、劳动用工、涉法涉诉、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等新矛盾纠纷类型。

三是矛盾纠纷已经呈现规模化、群体化。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由于部分群众“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就可能使参与矛盾纠纷的人数增多,规模越来越大,而“群集”行为往往就会呈现出有组织、有计划的特点并出现情绪化、过激化、暴力化的倾向。在一些涉及共性利益问题时,往往就会出现群体性的一致行为,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权属方面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等的纠纷,企业改制方面因职工下岗引起的纠纷,这时就会有众多人员构成了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上述情况,往往就会造成农民、职工集体越级上访和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群体化的趋势直接影响到了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复杂化。有时,一些矛盾纠纷是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问题,处理起来常会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因而一时半会儿不容易得到解决,甚至根本无法解决。这时,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如此一来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矛盾纠纷形成的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还经常关联到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仅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可能会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这无疑又增加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复杂性。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又增加了解决起来的难度,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于很难及时在基层得以解决就会久拖不决,从而更加剧了解决的难度。

五是如今矛盾纠纷的易激化。有些矛盾纠纷激化过程比较短,往往会在不长时间,甚至转瞬之间内就会酿成刑事案件。有些矛盾纠纷最初也许不是因为利害冲突,只是为一点儿小事,但结果由于为一句话的“不投机”就可能大动干戈,酿成恶性事件。有的矛盾纠纷潜伏期可能较长且平时表露不明显,但经过矛盾集聚就很可能突然爆发成大案要案。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也给事先的防范工作带来困难,使得矛盾纠纷不易在萌芽阶段得到及时化解。

三、多元化矛盾解决主体与解决机制的内容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是要建立起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专业部门积极参与、以社会为依托、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各级联动机制,运用当事人协商、人民调解、劳动调解、行政复议、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法律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能满足矛盾纠纷当事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调处系统。

要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需要整合资源力量,建立与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做好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通过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可以缩短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之间往回耗用的时间。一般而言,基层的矛盾纠纷发展速度快,大多具有突发性、易激化的特点,如果在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上出现了问题就会在往回拖沓中加大矛盾升级的几率,只有切实做好衔接才能使当事人比较便利地选择不同途径解决问题,并可减少矛盾纠纷激化的可能性。部门联动机制还可以有效地整合多专业背景的人才,从而适应一些矛盾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譬如,医患矛盾纠纷在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外还可能涉及法律、心理、社会等方面因素,对此类矛盾纠纷单由医院或司法部门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应当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公安、卫计、法院、宣传、消协、民族宗教协会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格局,这种工作格局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也有助于消除部门保护主义对有关矛盾纠纷的消极影响并可以节省成本、资源。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联动机制,不仅包括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还要以具体工作为抓手或切入点,形成高效的联动功能。所以,为达此目的:一要实现信息预警联动。由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在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划分网格,聘用网格员,建立信息点,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机关、法庭等机构之间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网络,以便在信息传递上实现互联互通。二要提高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的业务素养,通过现场指导、定期培训等形式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相关素养和调解能力。三要在矛盾纠纷调处时联动。当某一矛盾纠纷初现激化苗头时,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要预先做好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等渠道表达诉求,这样可以防止激化矛盾。四要工作机制联动。这是要完善联席工作制度,在重大、疑难或群体性目的矛盾纠纷出现时,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共同会商、协力解决、形成执行合力。

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时,还要从加强软硬件两方面建设入手。

软件方面就是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提升其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队伍的人选,要坚持德才并重的原则,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背景的专家,包括法官、民警、医生、律师、心理医生、专业志愿者等等。要建立一支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持续系统培训提高,力争培养出一支素质过得硬的调解队伍。对于社会调解力量,可以采取考试考核、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及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选任措施。对多年来从事调解工作,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工作人员,可以核发级别证书,进行表扬表彰,这些举措对于稳定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保障调解工作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使用。为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员队伍,确保调解工作的健康稳定开展,还要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因此,应当遵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确保调处经费的使用。连云港市近年来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方面做了切实的工作,曾具体要求:

1.工作补助经费保障。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县(区)公安(分)局、法院、检察、司法等相关单位为主体,共同筹措人民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根据各地、各行业、各条线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等情况,另行制定资金筹措方案),统一用于新招录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助经费支出。

2.“以奖代补”经费保障。市综治办、市司法局拿出专项资金,对基层单位进行适当形式的“以奖代补”。

3.日常经费保障。各行业(专业)调处室日常运转开支、工作绩效奖励等经费,由驻在单位负责解决,上级业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办公设施配备,由市、县(区)司法局负责与驻在单位会商解决办公设施配置所需经费。

保障“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经费,就是要把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调解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也可以尝试“以案定补”与“以职定补”的经费使用机制,对疑难案件的经费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财政、有关部门、乡镇(街)、村(居)及社会各界多方筹集资金共同解决。目前,各地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运行经费不足的情况,这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在信息的收集上报上不能做到及时,因而有可能会影响到接下来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譬如,“巡回调处”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比较高,有时外出调处由于路途较远、缺乏相应交通工具及辅助器材缺乏就会影响到调处的效率和效果。同样是因为经费问题,也会造成聘用的人民调解员所支付的薪酬补助相对较少,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到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开展和队伍的稳定。

四、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经验做法

新时期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可能会常遇到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非诉讼性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还发育得不够充分。

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诉讼性与非诉讼性的两种途径。一方面,在“东方厌讼”思维的影响下,很多人不想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而想“私下了结”;另一方面,在“诉讼惯性”的作用下,一些人常把法治与诉讼简单挂钩因而过分追求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就后者而言,常见把资源重点投放在正式的法律制定和司法机关的健全上,对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组织的制度建设和投入则相对较少,以致不少基层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相对简陋、经费匮缺,难以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形式、主体、特点、规律等的客观要求。这就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少从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客观上影响了非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的发挥,并导致当事人对非诉讼方式的认同感和主动性不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依然呈较大幅度的增长势头,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常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社会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矛盾纠纷的化解功能还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是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对接还亟待加强。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主体联系紧密、功能互补、程序紧密的运作程序和动态体系。在现代社会里,诉讼作为最正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理应成为最后的选项,其他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应发挥分流泄洪的疏导作用,以防止过多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去裁决。然而,在现实当中矛盾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还缺乏应有的衔接,法院被动地承受了不断涌入的矛盾纠纷案件,这表明在实践方面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在衔接配合方面还有诸多亟需加强之处。因此,要努力保持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联络通畅——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之间的联系沟通要紧密衔接,法院联动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主体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要增强,矛盾纠纷非诉讼方式之间彼此也要紧密衔接配合。通过上述的衔接配合,就会给矛盾纠纷的当事方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种程序选择权,使其在一种方式未能奏效时也能便利地转求另外的解决途径。基于上述,各种非诉讼性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要尽量形成高效联系的有机整体,尽量避免各部门单兵作战式地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合力。

矛盾纠纷的各种非讼性解决方式往往归属于不同的部门,这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比如,消协调解与工商行政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的调解就常会在运作时发生混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运用社会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所以要使各种力量形成合力就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而要使各种力量形成合力,就必须要有一个组织领导机构,以便领导、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相互配合,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盘活各种力量、各种资源,解决相关部门间的有机衔接问题。在实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时,是由某一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利用各自特定优势形成合力解决特定问题。而在这其中,相关部门的默契配合至关重要,特别是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譬如,化解医患纠纷的核心在于较好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样就能缩短矛盾纠纷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之间往来的消耗时间,而如“医闹”现场的处置也需要公安司法人员适时在场和媒体的适时介入才能有助于解决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地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及其法治建设推进方面都提供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的做法,譬如调解医患纠纷的灌云经验:

作为医患纠纷甚至是“医闹”事件的高发区,灌云县从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共发生医患纠纷67件,其中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有25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医患纠纷中,社会势力插手其中,组织专业“医闹队伍”,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和精神上的威胁,对医院采取堵大门、摆花圈、雇佣吹鼓手等方法,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通过非正常手段达到索要高额无理赔偿,从中获利。灌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抓住全市开展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的契机,在县城伊山镇建立了首家医患纠纷专业调处机构——灌云县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组织公安、民政、司法、卫计等7个部门进驻。截至2014年12月,该中心共受理立案的医患纠纷51件,已调结46件,协议履行率为100%。由此灌云县的医患纠纷发生数量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医患纠纷的激烈程度、参与人数也大为下降。此间,没有发生因医患纠纷到政府上访等事件,大部分纠纷在三天之内可以得到有效调解,最长的也不会超过一个月,且没有一件纠纷发生反复。灌云县解决医患纠纷中,引进独立第三方,快速介入医疗事故,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尽快处理医疗纠纷以及快速理赔四大基本措施组成:

一是引进独立第三方。根据《灌云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综治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简称“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其也同时受保险公司委托承担赔付职能,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调处中心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由了解医疗、法律及调解相关专业知识的医生、法官和专职调解员组成,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医患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同时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均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有医疗专家和法律顾问,直接接受调处中心工作指导。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各调解工作室以中立身份对相关纠纷予以调解。

二是尽快介入医疗事故。调处中心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派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中心依法进行调处。调处中心在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将认真组织审查,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予以解决。纠纷受理后,调解员会首先向医、患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及时告知医患纠纷处理的具体办法、途径、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如需要,调解员还会建议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后,调解员将约见医、患当事人,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调处中心还会根据案件需要或当事人申请组织中心医疗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诊,核实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提供依据。

三是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尽快处理医疗纠纷。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尽快化解矛盾是调处中心采取的重要措施。具体的调解方式包括了患者或家属、医疗机构、调处中心三方共同坐下来协商的“面对面”调解,以及由调解人员分别与患者和医院见面交流,尽可能让双方的意见走向一致的“背靠背”调解。调处中心还会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对经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调处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对无法调解的医患纠纷,会引导当事人通过中心内设的巡回法庭进行诉调对接。

四是快速理赔。调处中心设立90万元的医患纠纷理赔专项基金,县各医院每年参照其前三年年均赔偿额度,再参照医院等级、门诊量、床位数等提前缴纳相应资金,由调处中心开设专门账户统一管理。这一做法确保了医患纠纷调结后立即支付赔款,一分钟甚至十几秒就能到帐,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各地的调结后赔付不及时的执行难题。与此同时,由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筹集设立应急资金,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又无过错的情况下,可视情予以救助。

除上述四大基本措施之外,灌云县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还不断创新,创设了以下措施:形成了与调处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体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使医患纠纷预防为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在大调解工作基础上,建立起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法院、宣传部等多部门协作制度;处理正常纠纷与打击“医闹”相结合等。

再如赣榆县人民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姜霜菊的“巡回审判”工作法。具体经验为:

一是改进立案方式。进一步简化立案手续,实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口诉立案等多种立案方法,并设立“一台一站一点”三级诉讼服务窗口,即在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在辖区驻地之外设立诉讼服务站,在各镇偏远村居设立诉讼服务点,形成“半小时法律服务圈”,极大地便利群众诉讼,服务群众诉讼。

二是灵活处理审判时间。为避免开庭与农民劳作、打工时间相冲突,法庭更多采取预约开庭、假期开庭、晚间开庭等措施。法庭还创设了“周二有约”模式,即每周二安排审判员、书记员各一名到村居挂牌的诉讼服务点为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联系法官、收转材料、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讼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使群众不出村口就能立案,不懂法律也能打官司。

三是适当改进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的案件较为典型和常见,群众普遍关心,因此庭审多数选择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旁听席上通常都会坐满特意赶来的群众。通过旁听群众的口口相传,法院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类似纠纷矛盾的发生得以有效预防。可以说,这样的审判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效果,从而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

又如改革行政复议的“海门模式”。其主要做法:

一是突出告知复议救济途径,进一步畅通复议救济渠道。为引导和便于公民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海门市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告知的救济途径内容提出新的要求,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机关的名称,还须告知复议和诉讼机关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承办机构,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能很方便地与复议机构取得联系,消除了其畏难想法和心理障碍。在救济途径告知内容调整后,不少争议通过当事人与复议机构电话沟通、上门咨询得到了疏导化解,一些当事人通过了解救济制度后选择了复议,海门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因此大幅度提升。

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复议委员会试点中,海门市将原公安、交通等8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集中到市政府,并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统一调查、集中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依据案情需要,委员会分别采用先汇报后审议、先听证后审议和先调查后审议等三种不同的审理模式审理复议案件。试点以来,海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审会62次,审理复议案件88件。可以说,海门市行政复议权的集中,有效整合了原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了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提升行政复议的质效。具体包括,一是坚持听证为主的审理方式,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上实现了由书面审理为主向听证审理为主的转变,并做到三个“百分百”,即:百分百征求申请人是否要求听证;申请人要求听证的,百分百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百分百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二是推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案制度,借助于市政府领导的组织协调优势,并有效融入行政调解、和解等新元素,妥善化解了一大批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自试点以来,市政府领导先后9次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和审理,连续两任市长、两任常务副市长以及多位市政府其他领导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会和案审会。2011年时任市长的姜龙书记亲自主审行政复议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县官审案”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三是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百分百“参会、出声”。在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百分百参加复议听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复议听证活动中的发言时长不少于被申请人发言总时长的一半,以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会不出声”的问题,真正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实质化和实效性。

连云港市实行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主要内容与做法简介如下:

以“枫桥经验”为指导、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整合多元资源要素为核心、以夯实社会稳定根基为根本的更高层次、更广领域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实行人民调解员进驻相关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强化“公调、诉调、检调、访调”有机对接,注重劳资纠纷、医患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等多元调处方式向专业调处室无缝融合,形成衔接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

具体体现在“三个多元、三个融合”方面:

第一,调处主体多元、工作体系融合。针对过去矛盾纠纷调处力量分散、各自为战,形不成合力,导致机制运行不畅,工作加而不强的问题,按照调处主体多元、调处体系融合的思路,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指挥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运作、多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多元融合式调处工作新格局,着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多元化运行体系。在组织方式上,确定市综治委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和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承担新机制指导、协调工作,整合综治、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人力资源、卫生、工商、旅游等10余个承担调处业务的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能,明确专门机构,协调、联络、开展调处工作。在实体机构上,6个县(区)、4个经济版块、88个乡镇(街道)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内建立规范化、实体化运转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统一协调、指导本地区和综治成员单位调处工作;市、县(区)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按需派驻实体化运转的调处室,由司法行政部门集中招录人民调解员,统一进驻,承担具体的调处任务。在运行体系上,市县(区)层面,强化综治、司法及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协调联动、无缝对接;乡镇(街道)层面,综治、司法部门及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同时,着重明确、调整和规范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在新机制建设中的职责任务,6个县区矛盾调处中心获编办机构编制批复,落实了专门工作人员,整建制进驻社会管理服务中心,88个乡镇街道全部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协调工作;1669个村(社区)在社会管理服务站内设立调委会,理顺了县、乡、村三级矛盾调处机构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挥协调体系。

第二,调处方式多元、业务流程融合。在新机制中,针对过去不同地区、条线矛盾纠纷信息闭锁、工作被动、流转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着从入口、接口、出口三个方面进行优化再造。

(一)畅通入口,确保矛盾纠纷“全面掌握”。一是前移式受理。搭建起乡镇、县区、市上下贯通,综治成员横向联通的市级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工作平台;针对村、社区的“最后一公里”的“卡脖子”问题,坚持向信息化找出路,安装“等案上门”的“快捷通”,研发“综治通”移动终端,开展“万人牵手、共创平安”行动,将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向最基层延伸。目前,全市矛盾纠纷排查系统内采集实有数据达2万条,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治安动态研判信息共享,开展月分析、季研判36次。二是编组式处置。对矛盾纠纷数量较大的单位,按比例测算配备调解员,与派驻单位配合编组,主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如结合公安部门矛盾纠纷量大面广、直接面对群众的特点,将驻公安派出所的专职调解员2人一组,编入派出所值班组,24小时随警作战、一体运作,到矛盾纠纷一线、矛盾纠纷现场开展调处,将6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对无法当场化解的,移送驻所调处室登记受理、调查核实,组织优势力量主持调解,及时签订化解协议。三是跟进式介入。按照“哪里矛盾纠纷多,化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前移调处阵地,在商业区(消协)、卫生系统(医患纠纷)、4A级旅游景区、妇联工会(婚恋维权)、交警队(事故处理)等矛盾纠纷频发多发的重点单位,设立派驻多元融合式调处室36个,主动介入、提前掌握、及时化解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如针对连云港旅游城市的特点,在4A级以上景区花果山、连云老街、连岛设立了6个驻旅游景点多元融合式调处室,实时调处旅游纠纷、消费纠纷253件,维护了港城旅游市场的声誉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疏通接口,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到位”。在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注重调处的实际效果,采取多种方式,想方设法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到位,确保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后不复调、不复访。一是“听证会”听诊说理。遇到疑难矛盾纠纷,由矛盾调处中心指派,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家组等“第三方”人员参加调处,从法、理、情角度实施说理式调处,向当事人把政策法规说清,把是非曲直说透,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调处。二是“议事厅”会诊评判。对于非正常死亡、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经济债务、历史遗留等疑难纠纷,由县区矛盾调处中心牵头,组织建立法律、城建、卫生、科教、心理、国土、工商、质监部门调处专家库,由当事人选择4名以上专家,再在“金牌调解员”、个人调解能手中选择当事人信任的调解员,采取“4+X”的模式,联合对案情进行会诊,提出调处意见。三是“评理团”释法解惑。对当事人刁蛮无理、漫天要价的矛盾纠纷,由矛盾调处中心牵头,召开评理团会议,邀请群众代表、律师、法律工作者,公开评判纠纷事由、调处情况、双方诉求,由评理团逐一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用正面的案例来教育当事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其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三)打通出口,确保矛盾纠纷“精准分流”。在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中,重大矛盾纠纷能够集约化调处、快速就地解决是关键环节,在这一关节上,采取了三个方法:一是疑难问题迅速“移交”。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民工讨薪等疑难纠纷和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派驻调处室无法单独完成调解任务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县区矛盾调处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涉及职能部门,整合辖区优势调处力量,必要时上报党委、政府组织攻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及时予以化解。二是复杂矛盾共同“会商”。对易发生重大疑难纠纷的领域,成立综法委牵头,司法、公安、建设、国土、卫生等相关单位参与的疑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每月召开研判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排查情况,对有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案事件,超前预警、提前介入,共商处置对策,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专业纠纷及时“分流”。对劳资、环保、医患、消费、旅游、婚恋等专业类纠纷,由矛调中心及时推送至驻专业部门调处室调解,发挥专业部门政策法规熟悉、调处经验丰富的优势,由专业人员解决专业纠纷,改变了过去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引发上访的局面。如对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单个部门无法单独完成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专业部门会办,形成调处意见,报党委、政府同意后,一次性解决,不留“后遗症”、不做“夹生饭”。

第三,调处保障多元、力量资源融合。在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过程中,坚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一味贪大求洋,不搞一刀切,通过一县一区一条线的先行试点,积累成功经验,总结改进提高,逐步全面推开。在推进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机制保障,推进合力共建。一是以奖代补,做实经费保障。新机制建设,经费保障是大事、难事。我们上下协力,破解难题,多方筹集专项基金。其中市级层面由公安、综治、司法、法院、信访共同落实230万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县区的“以奖代补”;县区层面,各县区已落实专项经费470万元,主要用于调解员工作助补和个案奖励支出;同时,拟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机制建设提供保障。二是严管重奖,做实人员保障。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开条件,精挑细选,统一招录专业调解员196名,组织开展了为期2周的业务培训,制定出台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坚持成份多元,注意吸收老法律工作者、老干部、个人调解能手充实调解员队伍,做好“传帮带”。健全激励机制,开展“金牌调解员”、“调解能手”、“我身边的平安使者”等评比表彰,以及专门拿出经费,落实大案奖励、绩效奖励,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三是优化流程,做实机制保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绩效考核等8个文件,联合出台“公调、访调、诉调、检调”4个对接意见,统一规范调处室工作流程、工作台账、外观式样、功能划分。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机制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连云港市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最主要经验:一是确立了“集束调解”的方向。二是创新了“一心多元”的机制。三是丰富了“融合调解”的内涵。

连云港市的各县区各部门也不断探索创新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创造出了前移延伸式调解、议事会商式调解、借力联动式调解、分流移送式调解等多种多样的调解形式,将调处室功能向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等多元主体延伸,确保提前介入、稳控风险、钝化矛盾。例如,赣榆区创新访调对接和交警大队的“七位一体”调解运行机制,突出了公益性、便民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首要特征。

2014年6月19日,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专门视察了连云港市的“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连云港市“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效:

一是多元融合调处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赣榆、新浦一县一区和公安条线先行试点,其他县区不等不靠,有力推进公调、诉调、检调、访调四项对接,同时,各地不断丰富多元融合的内涵,延伸调处的触角,推动人民调解向工商、人社、旅游、妇联等领域的派驻,调整、充实、规范村(居)、乡镇(街道)、县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自5月12日启动以来,共建成派驻多元融合调处室96个,其中驻派出所、交警队62个,驻法检系统20个,驻信访、工商、人社、旅游、妇联等部门14个。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部门与试点县区配合,集中招录了专职人民调解员196名,聘请法律顾问98名,组织开展了为期2周的人民调解员初任培训。

三是工作机制运行进一步完善。从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培训方案、工作室配置标识、工作台账流程、工作制度等方面入手,市综治办与市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共同研究制定对接方案、工作制度、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等8个文件,陆续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市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亲自参与研究制定诉调、检调对接方案;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安机关新机制建设的工作规范。

四是多元融合调解工作特色初步显现。各地通过创新机制,总结出了重大矛盾纠纷会商、疑难矛盾纠纷会诊、重复矛盾纠纷听证等调解方式方法,总结提升了赣榆姜霜菊调解工作法等一批调解先进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连云港特点的多元融合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之路。自5月20日正式运行至6月28日,共接待、处理各类矛盾纠纷790件,调解成功760件,调解成功率达96.2%。

五、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途径

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但与此同时社会的矛盾纠纷也在大幅度上升,这给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挑战。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各地在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上都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因而形成了一些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如何把这些经验做法加以总结并在实践当中加以推行,还需要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以便总结出具有一定共性并有推广价值的对策建议来。从各地做法和其中的经验来看,要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要进一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在思想深处牢固确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思维意识。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种非诉讼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建立业已提上加快日程。在这种情况下,整合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司法资源的契机已经到来,目前,各地都已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制度作为保障,也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考虑到矛盾纠纷化解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培育各种形态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社会为依托、以多元化调解为核心的矛盾纠纷化解系统。这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确立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与施行的思维基础和思想理论前提。只有这种思想意识牢固了,才能够在行动上跟得上,在实践当中大有作为。

二是要切实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制度性保障。

近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较好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从它们因地制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做法中可以提炼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性方法。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要保证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仅依靠阶段性的治理,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制度上把在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并使之成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比如,赣榆法院就对“巡回审判”的受诉范围、适用地区、工作时间、法定程序、效能评估等各个方面做出制度化规定。建立健全了“六项运作机制”:一是全面排查机制,二是及时报告机制,三是分析研判机制,四是调处化解机制,五是督查督办机制,六是长效管理机制。

在多元融合调处机制运行质效上又建立了“三项制度”:

加强调处工作制度建设,确保多元融合调处工作的质效。建立日常排查研判制度。各级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站)要依托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矛盾纠纷研判制度,定期召开研判例会,对突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研判成果推送给各级调处室(中心),提前做好调处化解工作;进驻调处室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根据矛盾纠纷季节性、行业性、地域性特点,积极协助进驻单位不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努力实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治、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派驻调处室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和对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协调相关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落实排查调处责任,确保尽快化解、不留隐患。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派驻调处室要定期对调处结案的纠纷进行回访、记录,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防止矛盾纠纷重新激化。

三是要开展好重点预防、强化矛盾源头的工作。

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坐等出现后再加以应对,就可能使小矛盾、小纠纷酿成大冲突、大升级,所以只有重视矛盾纠纷源头的排查工作才能将其化解于萌芽状态,这应该成为一种重视前端治理的工作思路。各级矛盾调处中心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建立的定期研判制度,对防止矛盾纠纷的出现和激化,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为有效开展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宣传教育和情况收集研判工作应该作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要在平时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以便让使群众了解到违法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和如何表达诉求的有效通道,这样能使得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地化解。要加强预警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以便能及时发现影响矛盾纠纷激化的潜在因素并迅速做出反应和及时化解。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并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非常重要,为此可以建立起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抓早、抓小的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制度,以便早发现、早介入、早预防、早化解,这样就可以把矛盾纠纷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中。近年来,赣榆区司法局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建成了“一键通”调解工作平台。该平台集自主语音系统、电子积分考核系统、远程应急预警指挥系统为一体,通过网络功能将调解诉求直接语音汇报系统服务器、调解员手机等硬件连为一体,群众可以直接与选中的调解员通话,选择信任的调解员,大大前移了多元融合调解的关口,使群众实实在在感觉调解员就在身边。这其中的主要经验,可以归纳为:一是全程留痕管理,调解档案建设依法规范。二是动态精细分析,确保矛盾收集研判及时掌握。三是电子积分考核,保证调解客观公正。四是语音实时连线,大幅提高工作效能。五是网上综合研判,打造实战型调解中心。

还要根据当地特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机制、矛盾纠纷信息的反馈机制,对发现的矛盾纠纷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了解和掌握其特点、动向与规律,以便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消除提供决策依据。

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够高效发挥作用,就要该机制运行当中特别关注和切实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多年来,连云港市各区县在综治维稳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上投入了必要的经费。但因以前作为苏北欠发达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在人民调解经费的投入方面还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调解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2013年来,随着连云港市党委政府对多元融合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树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理念,在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大大增加了。主要的做法是:

重视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苏财行[2007]47号)精神,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要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着“资金保障单打独斗”的问题:

少数部门积极性不高,与财政等单位沟通协作不畅,对派驻调解员工作重视不够,经费保障尚未完全落实,相关的配套资金使用政策还不完善,对调解人员调解个案补贴落实不到位,影响了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还有的地方多元主体有依赖思想,不愿在调处工作上过多投入,有的资金落实还停留在书面上,没有真到位使用,还有的部门尚未落实专项建设资金。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考核制度。对基层组织,如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就要有必要的硬性考核指标,以防止因其不作为而致使一些矛盾纠纷被推到调处中心去处理,这可以防止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矛盾纠纷案件的发生。一些参与机制联动的横向部门也可能会遇到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总想归口调处中心区处理,对此也要制订硬性的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制度,不仅能使各类矛盾纠纷解决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增强了工作合力,也可以避免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出现倚轻倚重的不均衡状态。

2014年9月11日,连云港市委政法委在赣榆区召开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推进会,总结推广了赣榆、海州两地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等条线试点经验,明确下步努力方向,部署在全市全面推开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当时,主要是抓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全面铺开建设。第一阶段,到11月中旬,为集中建设阶段,确保实现专业调处力量、标准化调解室、规范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建设基本到位。第二阶段,从11月中旬到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边运行、边完善,注意总结提升经验,挖掘选树典型,打出我市多元融合调处品牌。另一方面,拓展多元要素。在抓好“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四项对接基础上,注重拓展多元元素,发挥多元力量,注重因地制宜,对各类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分类加以解决。主动加强与医患、劳动争议、消费、旅游、妇联等领域调处工作的对接,密切与城建、环保、交通等矛盾纠纷多发部门、基层组织和辖区单位的联系协作,广泛吸收、借助多元力量,将新机制建设触角有效延伸到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各个领域,形成矛盾纠纷联调联处工作合力,不断拓展多元融合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要防范于未然,在矛盾纠纷出现前大力进行法制、法治观念教育。根据以往经验,在出现矛盾纠纷时,有不少当事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怀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于是就希冀通过不停闹,不停缠的手段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以便矛盾纠纷能得到快速而有利于己的解决,因此一些人不信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却又不愿通过司法途径。鉴于以往这种情况多有发生,在矛盾纠纷出现前大力进行法制、法治观念教育和心理疏导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应该确定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日和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增强公民的法制、法治观念。事前和事中的宣传教育,具有传递法律知识、传承道德价值和传播公序良俗的思想启迪作用,这些作用有时为司法调解所不逮,因而有利于使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中,能减少社会动荡的程度和化解的成本。

四是要建立健全长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一般来的矛盾纠纷化解过程来看,矛盾纠纷的信访问题都会经历一个从正常信访到非正常信访的演化阶段。以往因缺乏必要的矛盾纠纷信访处理机制或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形成“老、大、难”的缠访、闹访案件。所以,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中,作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部门,就要全力配合建立起必要的信访信息联动联调机制,构建共享信息的沟通平台,以便矛盾纠纷信访苗头一露现就能及时排查到位,为下一步的化解工作给出提前量。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化解和临时稳控的层面上,还需要从根本上排除矛盾纠纷的隐患,避免留下蓄发后遗症。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长久有效的运行目标,现提出以下对策性建议: 

一是对于一般性的民间矛盾纠纷,宜积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前、解决在早,这是促社会和谐、节司法成本、化矛盾纠纷之有效途径,可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尊重,从而可以维系家庭邻里温情和交易诚信,增强社会的宽容度和责任感。多元化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优势,就在于把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激化,这既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党与政府的执政目标,更能保障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矛盾纠纷,本质上都是社会关系受到了侵害、社会资源被浪费、当事人双方利益失去了平衡。但在新时期利益冲突愈加频繁的情况下,若是社会的矛盾纠纷都依靠法律的“最终防线”来解决,就有可能因为诉讼的严肃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带来对簿公堂时的尖锐对抗氛围,致使诉讼成本居高、诉讼周期的冗长,甚至还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所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应成为首选,而应该成为一种例外。只有让矛盾纠纷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并按自身利益要求去选择解决途径才是理性社会应有的最基本理念。

二是要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中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综治部门主导地位,联动各方加强协调配合,才能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格局。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综治部门主导,可以充分发挥综治体制机制优势,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优势,形成多方协作合力。参与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相关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要进一步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推行社会未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的一体化和常态化,为促进科学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联席会议机制。“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目的是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与作用,这其中涉及到多种调节方式,如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等的各部门调解。为使各种调解方式之间能有机协调,紧密衔接与配合,就需要建立起由政法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多元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这样,就可以根据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特点使各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态势的预见性,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疏导和防范矛盾纠纷。为此,连云港市做出专门规定:

各级综治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要具体负责矛盾化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督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政法综治和大调解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有效衔接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

目前,连云港的市县区综治委成员单位、涉稳重点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大系统。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可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系统,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动向,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参考依据。 为使此项工作更为完善,连云港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还于2010年专门下发文件,做出了下面的专款详细规定:

(二)县(区)层面。综治、司法及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县(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力支撑,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有序、有效解决的工作体系。综治、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参照市级层面,承担相对应的职责任务。县(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在新机制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是:(1)领导、协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含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中心)开展工作;(2)牵头建立自下而上的涉稳舆情信息收集、梳理、研判机制,落实社会稳定形势动态化分析研判工作;(3)推进社会矛盾信息化建设。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统筹县(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体机构,要牵头做好本地跨行业、跨领域及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协调分流处置工作。

(三)乡镇(街道)层面。乡镇(街道)是矛盾纠纷“就地调处化解”的最重要环节。

为适应新机制建设需要,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层面人少事多及各业务条线多头服务管理、“几张皮”的问题,对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作进一步明确、调整和规范,综治、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参照市、县(区)层面,承担相对应的职责任务。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在新机制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是:(1)领导、协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信访接待中心以及“公调室”、“诉调室”等多元矛盾调处机构开展工作;(2)根据工作需要,在服务大厅增设相关行业性矛盾调处受理窗口,并强化工作上的协调、衔接;(3)定期收集基层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行业涉稳舆情信息、社情民意,认真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零报告”、月报及重大紧急情况直报制度;在此基础上,牵头落实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工作;(4)牵头做好社会矛盾信息平台的日常应用工作,登记在册的矛盾纠纷全部录入信息平台。同时,认真组织社会矛盾纠纷情况的定期分析研判,针对社会矛盾发生、发展等情况,及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5)具体实施“万人牵手,共创平安”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综治义务社工(网格长、网格员、和事佬、调解员、信息员等)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统筹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体机构,在新机制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是:(1)牵头做好本地跨行业、跨领域及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置工作;(2)指导和推动“调处室”等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开展工作,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3)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推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落实村(社区)矛盾调处及相关维稳责任;(4)协同乡镇(街道)综治办组织实施“万人牵手,共创平安”行动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在连云港市2015年的政府工作中,第205项是“全面推行‘阳光信访’,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了“妥善解决征地拆迁、房地产等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就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为“牵头领导”,市信访局为“牵头单位”,“共同责任单位”包括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各区。

四是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高效、管理规范有序,培训考核健全,营造温馨氛围。司法程序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保障。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在诉前、诉中和诉后都要充分运用“诉调对接”的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实现“到此为止”的“案结事了”司法目的。要推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健全联合排查、综合研判和分流处理,分级化解、督察督办机制,设立调解工作台帐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和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实行“调解能手”和“优秀调解室”命名制度,做到标识统一、制度健全、运行程序规范、调解人员举止有礼,使调解工作在温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进行,促进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在连云港市的《调解协议书》中,具体规定了以下的程序内容:

1.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2.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3.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4.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印)。

《调解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3日内,调解人员应当回访当事人,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由首接民警依法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书》中还有以下的附件规定:

1.《流程图》

2.《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式样)

3.《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式样)

4.《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式样)

5.《调解申请书》(式样)

6.《调解协议书》(式样)

7.《调解笔录》(式样)

8.《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式样)

五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局面。各区县、乡镇、各部门,要以“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把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初衷和归宿。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应大力倡导“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引导公众改变过去那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观念,通过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去疏导释放群众情绪,努力防止因矛盾纠纷而结“世仇”的不良后果。在每年的综治法治宣传月、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对多元融合调处解决矛盾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以便让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使其今后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能主动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诉求方式。这样一来,就会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金融保险、边界纠纷等方便避免出现大的矛盾纠纷,或不致使矛盾纠纷扩大化、升级化、冲突化。因此,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覆盖面的增大,可以形成了综治维稳工作的大平台。

六是要适应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并与媒体进行良性联动。连云港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到信息化的作用,并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适应当前信息化、新媒体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赣榆区“一键通”调解、交通事故网上调解、海州区和事佬调解等做法,积极筹备开通“调解在行动”电视栏目,探索发展网络新媒体调处平台建设,回应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期待。

网络舆情是公众对政府管理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当今的社会舆情已经由过去那种街谈巷议、口耳相传形态进入到了在网络上大面积传播的阶段,往往会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总汇。所以,应该加强对可能造成矛盾纠纷的舆情信息的及时搜集、迅速化解和疏导,以减少负面影响和可能的隐患。比如,对税务部门来说,涉税舆情更多的是反映了一些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得不全面,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改进自身工作。涉税舆情一旦形成网络舆情,就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同时,舆情作为公共情绪既有感情又有思想,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具有很大的情绪化倾向,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和煽动性。因此,就税务部门而言,就要特别关注网络、微博、个人博客上的涉税舆情,及早发现,及早疏导,以避免酿成税务方面的矛盾纠纷危机。

长期以来,有些基层部门,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缺乏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过于谨慎,生怕落入采访圈套或“言多语失”,结果是把媒体与处理矛盾纠纷对立起来。这种状况因定位的偏颇,就致使一些工作人员在一些矛盾纠纷事件上限制、躲避或者拒绝媒体采访。但事实上,当发生矛盾纠纷事件后,媒体最先想做的就是从官方渠道获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只要参与矛盾纠纷处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能公正、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应答,就能正确地引导舆论,满足社会各界的知情欲望,而一味地“怕、拒、躲”就会导致因媒体无法求证、偏听偏信一面之词而出现报道不全面、不客观的结果。所以,在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当中,有关部门要善于跟媒体打交道,这样有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和各地、各部门、各级政法与综治组织对连云港市和各区县的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市委市政府相继召开了全市政法工作会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深入开展平安连云港建设工作会议、市综治委全体成员会议,明确地提出了构建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平安连云港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

下一步,就是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做好新时期、“新常态”下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全封闭构筑维稳防线”。按照省委的要求,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做好,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为此,要在今后创新体制机制,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五大工程”建设:一是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源头预防工程”,努力减少矛盾增量;二是健全矛盾排查研判机制,强化“信息预警工程”,着力控制矛盾总量;三是完善矛盾调解联动机制,深化“五+X联动工程”,切实降低矛盾存量;四是加强调解队伍选任培训机制,开展“素质提升工程”,有效提高化解质量;五是强化矛盾化解工作保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程”,扩大调解组织能量。

(作者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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