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县处级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文章展示之四]关于合力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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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我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日渐活跃、弥散趋势,这些案件往往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善后处置较难的特点,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影响连云港地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一、当前我市民间融资市场的现状

2010年以来,全市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呈快速扩张态势,据统计,全市共有此类公司、机构746家,大致分四类:一是由市中小企业局审批管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其中国有控股担保公司10家。二是由市金融办审批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19家,分别在市区及四县工商部门登记。三是由县、区委农工办审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44家,其中灌南25家,灌云9家,东海8家,新浦1家,海州1家。四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担保、投资、理财公司638家,其中市区462家,四县176家,这类公司其数量庞大,只登记无监管,经营最为混乱。此外,还有理财咨询、房产中介以及大量未注册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民间融资借贷业务,均已高利率大肆吸收存款,具体数量及融资规模难以准确统计。

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概况

2011至2013年10月份,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立案数量、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至10月23日,全市共立非法集资案件84起,涉案价值约40亿元,涉案人员6万余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1起,涉案价值约38亿元;集资诈骗案13起,涉案价值约2亿元。2011年立案10起,涉案价值约5.2亿元,涉案人员6000余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起,涉案价值5.2亿元,集资诈骗案2起,涉案价值200万元; 2012年立案50起,涉案价值约25.3亿元,涉案人员3万余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2起,涉案价值约24亿元,集资诈骗案8起,涉案价值1.4亿元;2013年,立案24起,涉案价值约9亿元,涉案人员2万余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1起,涉案价值约8.5亿元,集资诈骗案3起,涉案价值约1.4亿元;全市从立案数上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总体特点,2012年达到顶峰。从立案区域看,三年来,东海立18起,新浦15起,连云14起,灌云11起,灌南10起,赣榆8起,开发区4起,海州2起,市局立案2起。从发案趋势看,2011、2012两年,四县及连云区发案多,今年以来,以新浦区东海发案居多,两者立案15起,占全市一半以上。2011年以来,全市共破获各类非法集资案件7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6名,挽回涉案人员损失6余亿元。

三、非法集资的手法及特点

(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贪利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和许诺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上当。新浦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夫妇以做生意、经营金店缺少资金为由,许诺支付月息2%-7.5%不等的利息向160余人借款2.5亿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判刑,但追回的资产数量有限,参与人绝大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二)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假出资的手段成立公司,领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租用豪华办公楼、厂房作掩护,借款起初付息信誉好,新浦区张某、王某向他人借款时,他人正是看到他们拥有自己的公司、企业,而且他们借款的名义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汽车服务公司经营,借款初期,他们都按时支付利息,甚至有的是送息上门,这些人在公共场所大肆宣传自己公司的信誉,让被害人感到投资的真实性,让人感觉信誉很好。

(三)侵害对象广泛,涉及各层次群体。从农民、下岗职工、无业人员、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知识分子、城市白领等都成了该类案件的受害者。而且群体层次复杂,其中有医生、教师、公务员、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这些人的损失从几万元到几百万不等,有的家庭多年来的储蓄付之东流、有的家庭为了偿还借款,更因此倾家荡产。如新浦区侦办的莫哈特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先后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将吸收的存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仅连云港地区就亏空5000余万元,案发时,仅查扣资产百万元左右,目前涉案群众400余人无法获得补。

(四)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在我市侦办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当中,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上亿元,且受害人员极多。如连云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涉案的受害人多达600余人;东海县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以每月6-8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开矿需要资金为借口,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2亿余元。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不少受害人甚至将毕生的积蓄、房产都投入其中,案发时,所有款项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亏空,以致受害人血本无归。这种状况极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五)受害群众维权难,公安机关追赃、取证难。从目前侦办的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看出,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集资的目的,将高额的利息写在借条的本金中,造成公安机关取证难,同时集资者本身就是在经营亏损和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资金的情况下,拆东墙补墙,在案发后,一般都已将集资款项挥霍一空或潜逃,造成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如新浦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将吸收的160余人600多万的存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基本追不到资产,参与人的损失全部由自己埋单。

四、非法集资形成原因

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主观上,人们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是引发此类犯罪的重要诱因,集资者和参与者都有着一种极强的“逐利”心理,同时,参与者大多存在一种从众心理,盲目跟风。非法集资运作的手段都是用后期资金兑现前期本息,必然导致融资活动的全面崩盘,有的还卷款而逃,造成市场混乱。客观上,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匮乏、银行贷款额度降低也助推了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案件多发。被集资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以参赌的心态投资,失去的是生活的保障。一旦案发,反映最为强烈的是向政府问责,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由于社会需求旺盛,而审批、监管等措施又不到位,致使这一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大多没有信用保证。据调查,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尚有资金上保障外,其它类别的融资性公司都没有信用保证,只要相关行政部门许可,都可以申请办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融资类公司,在沿街或是小区内,租了房子就挂牌营业,公然吸收公众存款。今年3月份,新浦区刑释人员郑某某(先后因抢劫、组织妇女卖淫两次被判刑)到工商部门注册了诚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挂牌营业,吸储500余万元,全部用于到澳门赌博,涉及群众171人。

(二)审批把关不严,监管责任不明晰。多头审批、政出多门、交叉重叠、只批不管的现象比较普篇,调控能力软弱,超范围经营比比皆是,这一领域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如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郑仅凭新浦区农水、工商部门审批的农民合作社、农业观光协会的执照,就在新浦、海州、赣榆等地设立了7个吸储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7万元,涉及群众1000余人,尚有3000余万元清偿缺口,受害群众多次到市政府上访,有的还拉起横幅,要求政府出资代偿。

(三)虚假宣传手段多样化,欺骗性、蛊惑性越来越大。许多融资公司利用报纸、电视、散发传单、张贴小广告等传统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以外,有的还精心策划,邀请名人、退休老干部加盟;有的以虚假投资为名,邀请政府官员剪彩、合影等,印制宣传图片、手册,到处散发,欺骗群众,大大增加了迷惑性。如连云港市东阳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就印制了大量的宣传手册,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38万元、受害群众310人。由于该案件涉及徐州市、沭阳县、连云港市、新沂市等多地,最终由沭阳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受害群众担心异地办案,更难挽损,所以多次在市政府门前集访,递交《请愿信》、《呼吁信》。

(四)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没有形成打防合力。我市虽然也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但成员单位之间沟通交流机制尚待完善,条线间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突出,遇有问题,有的还相互推诿,形不成打防合力。

五、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趋势

(一)城区非法集资活动将更加突出。今年以来,市区尤其是新浦区发案呈迅速增长态势,今年以来,已受理非法集资案件14起,立案8起,涉案金额5亿余元,而我市非法集资中介机构,目前登记在册的共有760家,其中新浦地区459家,一半以上集中在新浦地区,随着这些非法集资机构资金链的不断断裂中,老板的不断跑路,非法集资案件将继续呈暴发式增长。

(二)涉案人员广泛,涉稳压力越来越大。随着案件的多发,涉案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到大量普通老百姓,受害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参差不齐,但大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对投资风险的抵抗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大都思想较为偏激。案发之后,只会单纯的考虑到如何“瓜分”嫌疑人现存财产,或单纯的要求政府尽快弥补自身经济损失,但同时又对政府失去信心,导致办案阻力加大。并引起了集体上访、静坐等群体性事件。如连云港区的杨帆投资担保公司,集资参与人多次到市、区政府集访,有的参与人还到省政府上访,甚至扬言进京上访。

六、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表现在:

一是集资参与人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家破人亡。在一些非法吸收存款案中,有的参与人将家中唯一的房产抵押银行,贷款后放在理财公司,以期获得高额益,有的不仅将自家的全部存款全部投入,还向亲戚朋友贷款投入到非法集资中,案发后,不仅本人倾家荡产,还欠下巨额债务。有的甚至因为非法集资家破人亡,如连云区一名集资参与人,向亲戚借钱投入到理财公司,案发后被亲戚住家索债,跳楼自杀。再如赣榆余旺理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巨额债权无法兑现,自杀身亡。

二是集资参与人的上访、集访、闹访等群体性涉稳问题。目前,从我市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案件,集资参与人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上访或集访,只是程度不同。正常情况下,集资大户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上访集访的很少,集访或闹访的,多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以参赌的心态投资,失去的是生活的保障。一旦案发,反映最为强烈的是向政府问责,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东阳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38万元、受害群众310人,多为退休老人及其它社会弱势群体而且由于该案件涉及徐州市、沭阳县、连云港市、新沂市等多地,最终由沭阳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受害群众担心异地办案,更难挽损,先后十多次在到各级政府门前集访,递交《请愿信》、《呼吁信》。

三是诱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目前每年或多或少都要发生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种刑事案件,2010年,因借贷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非法拘禁案共8起,2011年共立案侦查10起,2012年立案侦查16起,由此可见,因借贷、融资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种类、恶性程度均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加强监管已刻不容缓。

七、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的几个难点

(一)主动侦查打击难。非法集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合法外衣,如房产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等,数百家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发案前,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较其他普通经济犯罪,过程更加隐蔽。此外,非法集资案件与其他经济案件相比,其作案周期相对较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故此类案件提前介入侦查难。

(二)严厉打击难。非法集资案件为涉众型案件,而且涉及到涉案资产控制、涉案账目查询审计、财会核查、计算机内存信息恢复固定等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任务,同时由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转移涉案资产、毁灭罪证以及控制事态影响,都需要以尽可能短的时间把工作做到位,特别是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或者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办案法定时限和巨大、复杂的侦查工作任务量更成为严峻考验。对非法集资判刑过轻,导致打击力度有限,对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震慑作用,如王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个多亿,最后仅判刑6年半。

(三)涉案资产处置难。非法集资案件还具有涉案数额巨大、涉案资产复杂多样、被害人众多的特征。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于是出现了涉案资产保全难、变现难、发还分配难等现实问题,任何一个问题都将会影响到案件侦查、诉讼的进程、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害人的情绪、社会的稳定等诸多方面,致使以公安机关为主要力量的执法、司法部门工作难度大幅增加,并由此可能引发涉案资产移交移送难、接收难等推诿扯皮问题。

(四)维稳工作难。大部分非法民间集资案件都呈现出行为人资不抵债的状态,有些案件甚至亏空极大,这就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及时挽回,形成了案结、事难了的局面。部分损失较大的集资群众还可能因为涉案资产发还、返还分配不当问题引发新的矛盾,造成了情绪上的反复,又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潜在隐患。

八、完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长效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露头就打,常抓不懈,相继侦办了一批有影响的非法集资大要案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2011年,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出台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确定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的六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二是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清偿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是依法查办,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集资活动。四是及时果断,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检测。五是协作配合,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六是积极稳妥,政府应积极稳妥地预防和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长效机制,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的稳定,建议:

(一)建议将违法发放高利贷入刑。建议我市人大代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将违法发放高利贷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为标准,超过三倍发放放贷的即构成犯罪。这样,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就有了法律依据,可以主动介入打击,也可以震慑当前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赚取利差的违法行为,对减少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稳定金融秩序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二)迅速部署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依据我市实际,组织和动员各相关部门迅速起来,对非法集资展开一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同时,在行动中,检验和完善已经运行的相关机制,探索建立相关配套的打防机制,促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处置力度。对发现的非法集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应对,严防事态扩大和失控。对于事实清楚,要坚持打早打小,震慑犯罪,警示公众。

(三)完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对发现有可能上访的,要未雨绸缪,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避免集资人大量到市政府集访、闹访现象的发生。

(四)开展舆论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等一切传媒手段,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经常性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民众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强大舆论攻势。

(五)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区、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常态化,严格把好登记注册关,切实抓好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与评估、宣传引导等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对那些能继续维持运营或者通过自身筹集资金偿还欠款的,主管部门要逐一登门劝解,责令其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协助他们尽快处置资产,清偿债务,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作者系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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