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县处级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文章展示之一]从连云港实践探讨“营改增”政策的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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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正陷于“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与产能相对过剩”矛盾相交织的怪圈之中,亟需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等手段的调整,来寻求或刺激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保持良性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它基于结构性减税意图设计,是当前推动经济升级转型的重要手段之一。营业税按全额征收,容易形成重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居高不下、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利润空间狭小等,使得企业发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也为经济升级转型带来契机。

二、“营改增”政策在连云港市实践情况

(一)营改增带来了结构性减税。

1.试点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

营改增规范了税制,在试点行业内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和区域整体税负下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税率虽然提高,但增值税是就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由“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转变,打通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就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其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运输工具、消耗的油料、轮胎等易耗品、修理修配等费用以及用于经营的办公用品、水、电、气等货物在购进时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都是可抵扣的。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因为抵扣机制减轻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截止到2013年6月,连云港市试点范围涉及的90%以上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4.90%。从“1+6”行业看,大部分行业的税负下降。特别是与连云港市港口建设高度相关的物流辅助业税负率由原营业税税负率2.67%大幅下降为1.80%,减少32.58%。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于征收率低,如服务业从原来的营业税5%,降为征收率3%,税负下降超40%。“营改增”试点以来,连云港市共入库营改增税款30488.74万元,按照原营业税税负率计算共减征税款7439.96万元,减少19.77%,换算成全年将减征1.04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入库19304.79万元,占比63.32%;小规模纳税人入库11183.95万元,占比36.68%。按行业分析,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收入比重较高,其中,交通运输业月度平均贡献了24.69%的税收,物流辅助服务行业月度平均贡献了41.32%的税收。两个行业月度税收平均占“营改增”总收入的66.02 %。

2.其他产业税负均下降,普遍皆受益。

“营改增”的赢家绝非仅局限于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由于“营改增”后采购试点服务可以增加抵扣,改革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原缴纳增值税的第二产业同样成为试点改革的获益者。批发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原来可以抵扣7%,现在可以抵扣11%;取得现代服务业发票,原来不允许抵扣,现在也可以抵扣,从而使得纳税人最终只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大大降低了税负。随着试点行业的增加和区域的扩大,制造业和流通业的减负效果将进一步放大。“营改增”减税效应放大到绝大部分产业,很好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原则,促进了产业结构性调整。如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上半年支出新药研发费用7000多万,新产品包装设计费用3000多万,广告宣传费用4000多万,“营改增”后增加了近1000万的进项税额抵扣,相当于增加了1000万的利润,有了这1000万,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底气就更足了。

(二)推动了经济结构升级转型。

“营改增”的影响,并非仅限于减轻相关企业税负,解决重复征税,完善现行税制等那么简单,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整个经济社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1.促进了产业分工细化,企业管理能力显著增强。

“营改增”充分地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优点,通过延伸抵扣“链条”,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充分发挥潜力、做大做强。制造业加大采购服务力度,带来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升级和创新发展,这对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受此利好影响,不少大型企业计划或已实施了主辅分离,比如将研发类的业务分离出去,新成立小规模企业,以便部分业务享受低税率,使部门作为独立机构提供服务,享受“营改增”政策。据统计,连云港市在“营改增”后到现在,实行主辅分离出来新成立的辅助企业达600多家。

“营改增”从税制上可以解决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问题,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模式,降低整体运营成本,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还能给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额。如江苏明盛化工有限公司,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对管理流程进行再造,成立专门运输公司,运营更加顺畅有效,企业物流成本大幅降低。

2.刺激了各类服务企业创办,推动服务企业发展。

目前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进行第三产业服务消费时,往往已经习惯于索取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目的自然是最终能够抵扣自己的增值税,而开不出增值税发票或尚未参加“营改增”试点的企业业务量越来越萎缩。为了保住自己市场份额、直至扩大自己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量等,形势倒逼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纷纷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由于小规模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税负明显下降, 如以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会展等为主的文化创意服务、纳税人税负下降最明显,推动了这些行业的企业新增,带动了人员就业。连云港“营改增”新办纳税人大幅增长。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6月,我市现有 “营改增”纳税人6731户,比2012同比增长2312户,增长52.32%。其中,交通运输业1131户,同比增长227户,增长25.11%;现代服务业5600户,同比增长2085户,增长59.32%。

3.吸引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企业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营改增”企业在试点前由于缴纳的是营业税,所以购进设备无法抵扣,而试点后购进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更新设备、扩大投资的信心。随着投资欲望的进一步增强,不少企业借此次“营改增”的东风,增加了投资,加快了企业转型发展的步伐,为企业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连云港市海通集团的BRT项目抵扣增值税1736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显著加大,推动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贸易范围。

“营改增”彻底扭转了我国服务含税出口在国际贸易中的困境,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吸引跨国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江苏提供便利。试点后,由于这类企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中的“退税”份额有所增加。不仅是工业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力度会加大,原来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行业将也能享受到出口退税。此外,“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对出口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如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等。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接轨,使国内服务业企业与国外企业处于更加平等的竞争地位,既有效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

三、“营改增”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突出问题

(一)小部分企业税负上升。

从初步调研中看出,虽然部分试点行业的绝大部分企业税负呈下降趋势,但确有小部分企业税负是增加的,主要以交通运输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主。主要原因为: 

1.作为抵扣项目的车辆购置,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部分企业因试点前购买了不少车辆,而试点后没有新购车辆,使得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少。

2.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如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企业取得非试点企业运输发票,只能抵扣7%,而销项按11%计征,税负增加。

3.有些企业本身不很规范,为了节省开支,图便宜,像车辆修理修配、轮胎、办公用品等往往去一些小规模企业购买,结果取得的发票自然是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如目前试点后的交通运输企业,抵扣的基本就是燃油费,还有少部分的办公用品。其他如修理修配、轮胎等都因为是普通发票而不能抵扣。

4.取得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不能抵扣,如占交通运输企业30%左右成本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都暂不能抵扣,也直接增加了企业税负。

5.运输行业挂靠经营及联运现象比较普遍,在原有的模式下,企业并不控制挂靠人的成本费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类企业取得抵扣的难度很大,可能导致企业将机构转移外地。

目前初步分析看出,连云港市大概有10%左右的企业税负增加。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业和租赁服务业。但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可抵扣项目的不断增加,“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企业所占试点企业的比例正不断缩小。

(二)税率结构复杂,不利于公平纳税。

“营改增”前增值税有17%、13%、6%、4%、3%等多档税率或征收率,“营改增”后,又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使税制趋于复杂,税收中性受到损害,也增加了纳税申报工作量,减弱改革效果,不利于公平纳税。这次税改确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与之相关的仓储、装卸、搬运税率是6%。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原本完整的物流业链条被分割成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适用两种税率,这给税务自由裁量和寻租提供了可能,也留下了避税空间。

(三)地方财政减收压力有待缓解。

“营改增”试点期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政府,这只是权宜之计,难以持续。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减税效应给本不富裕的地方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从试点总体情况看,企业减负、政府减收明显,它是地方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完善“营改增”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营改增步伐,彻底打通抵扣链条,解决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和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上升问题。

加快全国“营改增”整体进程,尽快拓展“营改增”试点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由此彻底解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制不统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营改增”试点开始之后,目前还剩下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没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是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制、税负和征管等方面的不平衡与差异,容易形成经济、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复杂化等问题。为公平税负,促进“营改增”得以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建议在国家和地方财力许可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步伐,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方位推行“营改增”, 使增值税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全部环节,进一步完善抵扣链条,使可以量化的成本尽量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不能量化的成本也可以制定相关标准,慢慢纳入抵扣范围,最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让重复征税成为历史,减少因税制变化给经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交通运输业,我们可以采取“双轨制”运行,一是加快推进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改征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面。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和设立“过渡期换开点”(即规定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纳税人可将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等票据及时换开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一步打通交通运输业的抵扣链条,使得营改增的正面效应更加凸显。二是对超过一定税负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充分考虑到企业税负水平变化及税收贡献度。可以考虑实行每月据实申报,按原税负预缴,按年度结算、超原营业税税负返还的计算缴纳办法,给予临时性扶持政策。通过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减少税制调整改革成本,进一步优化税改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科学发展。三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 ,可继续维持税负测算方法,避免企业税负出现明显波动。

(二)关注政策“逆调节”作用,合理设置税率,推动增值税制改革。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可能只有正效应而没有负效应,“营改增”试点政策也是如此。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3%征收增值税,接收方可按专票合计金额乘7%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该项政策具有“逆调节”的作用,会诱导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化整为零,不利于其做大做强,同时征抵之间的税率差带来较高的虚开发票风险,建议实行开3%抵3%政策,规范代开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同时建议,“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应尽快取消差额征税规定,复杂的税率结构只能作为改革初期的过渡。从长远考虑,为促进公平纳税,必须加快合理简并增值税率,整合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尽快将其捆绑,整合税目,合并税率。

切实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成功运行的根本保证。必须把“营改增”试点扩围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

(三)顺应财政体制改革,有效解决收入分成问题。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必然要涉及到财政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中央和地方两个财权如何划分的问题。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新增增值税收入仍然划归地方所有,但这仅仅是试点时期的临时政策。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无论是地区范围的拓展,还是不同产业的扩围,都会影响到地方财政的平衡和地方税收体系的完整。未来国家应抓住契机,同步开展财政体制改革,将“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回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地方因“营改增”而减收的部分一是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给予弥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地方支持改革的积极性,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并可以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改征增值税”收入“虚收空转”的可能性。二是建议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将部分流转税(如消费税)的税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真正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财税体制。

(此文获2013年度连云港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坚定‘三个自信’开创港城科学发展新局面”专题读书调研活动优秀成果评比一等奖,作者系连云港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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